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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2004年05月14日 00:00 甘肃省… 点击:[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加快我省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更好地适应西部大开发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推动我省职业教育的发展

1、职业技术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对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以来,我省职业教育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类技术人才,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职业教育仍然是我省教育体系中比较薄弱的环节。一些地方对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办学模式、发展规模、教育质量等还不能适应甘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发展比例不够合理;职业教育投入不足、基础薄弱、办学条件较差;就业准入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影响了受教育者的积极性。

3、“十五”期间,我省要实现国民经济的较快发展,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实现经济增长质量与效益的显著提高,实现“科教兴省”和“工业强省”的战略目标,不仅需要大量高层次的新型科学技术人才,而且需要数以万计的生产、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坚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加快经济和社会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

4、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积极有效地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建立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建设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打好坚实的基础。

5、“十五”期间到2010年,全省职业教育以实施三项工程为载体,为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服务,实现扩大职业教育规模,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术培训的目标和任务。

实施示范校建设工程。在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校基础上建设2—3所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8—10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25—30个示范性专业点,以带动全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的发展。以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为重点,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基本达到1:1的比例。进一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扩大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到“十五”末,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6万人,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27万人,每年为社会输送11万毕业生。

实施就业再就业工程。加强对城市从业人员、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鼓励职业学校面向失业人员和就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使全省每年培训在职职工达到35万人次,每年为4万名下岗失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使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实施科技兴农富民培训工程。在农村围绕种源农业、创汇农业、生态农业的创建和农业结构优化,实施“燎原计划”,全面开展“绿色证书”教育,开展致富新技术培训和现代农业经营、经销岗位培训,培训一批精通技术、善于经营、懂得管理的现代农民,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200万人次。

二、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

6、积极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建立省级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并对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职业教育的相关工作。

按照国务院要求,逐步规范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院”。各县(市、区)要重点办好1至2所具有骨干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乡镇要抓好农技校、综合初中、农科教中心的校舍、教学设施、师资队伍、试验示范基地以及教学培训管理制度的建设,实施与当地产业化发展相关的职业教育或培训。

7、强化市(州、地)政府(行署)统筹职业教育发展的责任。市(州、地)政府(行署)对所举办的高、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规模、发展规划、服务方向、经费投入、基本建设和日常管理等方面享有决策权,并负有领导责任。市(州、地)政府(行署)要统筹规划,促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与其他种类教育协商发展,特别是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的比例要大体相当;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在城市建立“经科教”结合,在农村建立“农科教”结合的运行机制;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提高整体办学效益。

8、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要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转岗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也可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

各行为主管部门要对行业职业教育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也可以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各级政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给予指导、支持,可以采取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扶持。对民办职业教育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帮助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有突击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公办学校引入民办机制,探索“公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制办学”等办学形式,采用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发展职业教育。

积极引进国(境)外和省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同省内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9、深化职业学校招生制度改革。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规模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允许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允许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在校学习一年至一年半专业技术课,取得相应学历。允许国家级、省部级重点职业学校跨省、区招生。允许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普通高中各年级愿意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灵活的学制。

三、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10、创新职业教育教学模式。要适应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就业市场的变化,改造和调整现有专业,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根据全省“十五”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调整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加强与我省产业结构和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学科专业建设。围绕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增设一批新型专业和短缺专业,拓宽专业面向,逐步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

11、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加强职业道德、文化基础、职业能力和身心健康教育,加强实践性教学,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以职业技能培养为特色,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把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道德培养紧密结合起来,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技术、敬业精神和严谨求实作风。职业学校要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共建与合作,利用其设施、设备等条件开展实践教学。职业学校相对集中地、的地区应建设一批可共享的实验和训练基地。

12、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各地要从本地、校实际和社会需求出发,制定职业学校信息技术教育规划。本着适度超前的原则,分步实施,加快发展,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加快校园网建设。“十五”期间,全省职业学校基本建成校园网,大部分学校实现宽带接入互联网。全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全部开设信息技术课。

13、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实行灵活的办学模式和学习制度。职业学校要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远程教育培训与面授相结合,努力将学校办成面积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教育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实际需要,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

14、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衔接与沟通。增加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尤其是进入高等职业学校继续学习的比例,适当扩大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的名额。适度发展初中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在高中阶段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课程教育试验。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体系,优化培训过程。

15、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支持、帮助职业学校建设和发展生产实习基地和校办产业。鼓励农村职业学校开发荒山、荒坡、荒滩,兴办农业产业化项目。产业部门和企业组织要积极帮助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为职业学校学生的生产实习和技能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6、建立职教师资培训基地,构建职教师资培养培训的支持体系。在建好西北师大国家级职教师资培训基地的同时,重点建好3—5个省级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形成国家、省、地三级培训网络,加快职教资培训步伐。

17、要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全员培训,培养一批高水平的能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带头和示范作用的省、地级骨干教师和专业学科带头人。要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教师积极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社会化考试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和“双师型”教师的比例。

18、在职业学校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要突出职业教育特点,改进评审办法。重视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逐步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懂职教、有开拓精神的职业学校管理队伍。

五、大力扶持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

19、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是我省职业教育发展重点。要进一步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调发展各类教育,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要在农村办好一批骨干示范职业学校。农村职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农村科研和科技推广单位的合作,发挥专业优势,实行学校、公司、农户相结合,推动农业产品化进程。继续鼓励高校参与和支持农村教育综合改革,支持县、校挂钩,结对帮扶的做法,坚持派教师下乡支农、支教的制度。在农村初中继续推广和实施“绿色证书”制度。

20、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国家和省级职教师资培训基地要更多地承担民族地区职教师资的培训任务,省内重点职业学校要积极主动与少数民族地区职业学校结对帮扶,合作办学,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职教发展。中央和省级职教经费要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少数民族地区各级政府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比例也要逐年提高。

六、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

21、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把社会就业需求转化为对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需求。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人员就业的,要责令纠正并给予处罚。

22、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等职业学校要实行专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并重的制度。要把学生中级技能证书获取率和毕业就业率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重要标准。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认定,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职业学校,其毕业生在申请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省劳动厅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省人事厅、教育厅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23、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开展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各级政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工商、税务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为符合贷款条件 提供贷款。各级对处经济贸易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

七、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

24、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省政府将制定全省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标准。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高于普通高中。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要按时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要确保公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要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的足额发放。省财政从2004年起增列职教专项100万元,此后年度至2008年,每年递增100万元,使我省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从目前每年500万元增加到208年后的每年1000万元。各市、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职教专项经费。各级政府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20%,重点用于骨干示范学校和重点专业建设、加强农村地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各地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

25、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界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提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而且拒不改正的企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26、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应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历经济困难的学生。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7、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省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不得统筹、截留或挪作他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八、加强领导,依法治教,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8、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服务。各市、县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今后评选教育先进市、县,职业教育的发展状况将作为一个重要条件纳入评选内容。

29、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管理。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切实落实各方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检查,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和改进职业教育的评估,积极探索发挥市场作用和鼓励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估机制。

30、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要,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风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职业观、人才观。企业要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级技工和技师的经济收入。要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表彰事业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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