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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2016年05月18日 17:19  点击:[ ]

为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切实做好各项资助工作,促进教育公平,以“不让一个学生因贫辍学”为目标,更好地服务于全市广大学生及家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我们将目前国家、省、市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进行归类整理,现做以简单介绍。

一、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

学前一年教育政府资助:学前一年教育资助的范围为经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中10%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对象为孤儿和残疾儿童;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的幼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幼儿。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元。

二、中职学生资助政策

1.中职免学费:甘肃省从2015年春季学期开始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免除学费,学校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学费。

2.中职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此外,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我市庆城县、环县、华池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镇原县为六盘山连片特困地区。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中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在校学生数的30%。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经过申请、评审、公示后,普通高中学校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储蓄卡中。

具体流程:(1)申请。普通高中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递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说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和申请意愿等。(2)评审、公示。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我市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评审结果要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3)发放。国家助学金经过申请、评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学校应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扣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四、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

1.庆阳市贫困大学生入学政府一次性资助:资助对象是户籍在我市参加当年高考被二本以上(含二本)省内外大学录取、报到就读的贫困大学生。优先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农村单亲(父母亲一方去世)子女、残疾人子女、低保户子女及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大学生入学资助项目实行一次性现金补助。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资助:1、国内外机构或个人已向其提供资助的;2、所读中学已向其提供奖(助)学金的;3、父母有一人属国家公职人员、财政负担工资的。

申请程序:贫困大学生在获得大学入学通知书后,可持大学入学录取通知书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庆阳市贫困大学生入学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和《本人承诺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如下:孤儿由该生所在村组(社区)出具证明;单亲出具相关证明(父母离异或亡故证明及相关证件);残疾人出具残疾证;低保户出具低保证;城镇贫困学生需出具父母双方下岗证及低保证;其他贫困学生需出具最具说明力的证明材料(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除以上证明外还需附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当年11月底,申请资助的学生可在bt365体育“公告栏”查阅庆阳市贫困大学生入学政府一次性资助对象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受助学生本人于当年寒假或次年暑假持在读大学证明信(原件)、本人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到原毕业中学所在县区教育局资助中心领取资助存折(市直高中毕业生在市教育局资助中心领取);家长领取时除以上三种证件外,还需持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意:若受助学生在大学入学一年内不领取资助存折,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受助资格,资金将滚存留作下一年新评选的贫困大学生使用。

2.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资助标准为省内院校录取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新生每人1000元。

3.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我省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国开行省分行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贷款申请及发放程序:1、进行预申请,导出贷款申请表。由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表》上共同签字,同时需持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缴费依据复印件,向学生户籍所在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2、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县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借款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并为其提供受理证明。3、合同及回执。借款学生携带合同及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录入回执。县资助管理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4、贷款审批。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国开行省分行对贷款合同进行汇总审批。5、贷款发放。国开行行省分行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立在开发银行省分行的专户。省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

贷款本息回收: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县资助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国开行省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国开行省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资助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国开行省分行于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结算帐户,及时出具扣收清单。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县资助中心提供书面证明,县资助中心审核后,报国开行省分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县资助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由县资助中心向国开行省分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五、高校毕业生资助政策

1.甘肃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满三年以上,其学费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一定标准给予代偿。高校毕业生是指甘肃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基层单位是指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域内县以下(不含县本级、城关镇)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一)乡镇机关、农村中小学校、国有农(林、牧、渔)场、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地方国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连续服务是指毕业生首次就业单位为上述边远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并连续不间断服务满三年。

学费代偿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学费和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际金额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扣除),本专科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

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一次性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尚未完全归还的,优先偿还贷款余额,结余部分发给毕业生;代偿款小于贷款余额时,全部用于偿还贷款。

此项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即2016年1月1日起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正式就业,至2019年工作满3年后即可申请学费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

2.甘肃省大学生村官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

大学生村官是由甘肃省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选聘的,并由省委组织部正式文件公布的,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以上学历的应届、往届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在我省乡镇行政村工作满3年以上(甘南州为2年以上)且连续考核称职的,对其在高校学习期间申请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进行代偿资助。代偿资助大学生村官为自2010年经省委组织部选聘并于当年入职的大学生村官和2008年、2009年经省委组织部选聘至今仍在岗工作的大学生村官。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大学生村官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实行代偿。本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大学生村官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程序:1、大学生村官在履行职责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本人先行垫付。2、服务期满3年后,由本人填写《甘肃省大学生村官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交由毕业学校资助管理部门确认贷款本息;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交由其申请贷款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贷款本息。3、大学生村官所服务的县(区)党委组织部负责提供其连续三年考核称职的组织鉴定材料,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4、大学生村官将获得上述部门确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组织鉴定、毕业证、身份证和被选聘大学生村官文件等复印件),于8月底前交所服务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代偿资格审查和认定,并填写《甘肃省大学生村官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于9月底前报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偿的本息资金于当年11月底前拨付所服务的县级财政局,县级财政局在10各工作日内拨付到大学生村官申请的学校或县区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或县区资助管理中心通知申请代偿的大学生村官本人,并帮助完成还贷手续。如大学生村官本人已经完成还贷的,可直接将代偿本息支付给大学生村官本人。

此项政策从2014年12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甘肃省201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教育类精准扶贫)

1.2016学前教育幼儿免保教费(补助):对全省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具有甘肃户籍的在园幼儿,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保教费;对58个贫困县建档立卡户在园幼儿每人每年再增加1000元补助资金。按照省教育厅要求统一执行:非建档立卡户贫困幼儿2016年春季学期保教费不足500元的,按照实际收费标准退还;2016年春季学期保教费超过500元的,按照500元退还。建档立卡户贫困幼儿2016年春季学期保教费不超过1000元的,按缴费金额退还;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退还。2016年秋季学期在园幼儿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以秋季学期开学统计人数和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人数为准)的免(补助)保教费将在秋季学期按省上统一要求予以及时免除或补助。

2.2016年普通高中学生免学杂费和书本费(补助):对58个连片县和17个插花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省内高中就读学生,按每生每年800元标准免除(补助)学杂费和书本费(复读生、择校生、借读学生除外)。

3.2016年高职学生免(补助)学杂费和书本费补助:对58个集中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进入省内高职院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每人每年4500元标准免除(补助)学杂费和500元标准免除(补助)书本费。

庆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5月10日

上一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还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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